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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时讯
祥云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规范安全使用蚕种、桑药、蚕药的告知书
广大栽桑养蚕户:
蚕种、桑药、蚕药是蚕桑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稍有不慎就会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给蚕农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祥云县蚕桑生产实际,作如下告知:
一、蚕种的规范安全使用
根据《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无蚕种经营许可证经营蚕种的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全使用桑药
桑园防治病虫害用药,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桑园用药技术规程》,NY/T1027—2006附录A(A、1桑树部分病虫害防治指标,A、2常用桑药防治对象及其使用方法,A、3桑园常用病虫害防治药剂对家蚕的叶部残毒期)执行,其中未在祥云县域内推广应用的品牌、品种要按小区试验、中间试验,才能推广使用。凡违反上述要求的,农药经销商向桑农推销造成损失的,后果由经销商负责。蚕农自己购买使用的,后果自负。
为保证桑园防治病虫害用药的安全,蚕农应选用安全的和自己熟悉的农药品牌、品种用于桑园防治病虫害,并严格按其浓度、残效期等要求使用。对自己不熟悉或未使用过的桑药品牌、品种应严格按蚕桑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的指导使用,做到小心谨慎、安全用药。
鉴于新型农药、生物农药不断用于农业生产,桑园用药及桑园周边用药引发的养蚕中毒或蚕生长发育异常事件频繁发生,结合全国、全省及县内桑园用药或桑园周边用药引起的养蚕中毒或生长发育异常(不中毒但不会结茧)的情况,以下成份农药及农药标识,严禁用于桑园及在桑园周边使用:
沙蚕毒素类:杀虫双、杀虫单、杀虫环等;
新烟碱类:吡虫啉、啶虫脒、噻虫嗪等;
抗生素类杀虫剂:灭幼脲、氟啶脲、氟铃脲、虱螨脲等昆虫生长调节剂;
双酰胺类杀虫剂:氯虫苯甲酰胺、氟苯虫酰胺等;
蜕皮激素类:虫酰肼、甲氧虫酰肼、氯虫酰肼;
保幼激素类杀虫剂:苯氧威、吡丙醚;
市售农药标识:桑园禁用和蚕(家蚕、桑蚕)、蜜蜂敏感等。
三、科学合理使用蚕病防治用药
目前在我县流通销售用于蚕病防治的蚕药,有的被厂家、商家宣传扩大其功能、药效,有的被宣传为防病治病的“万精油”、“灵丹妙药”等的蚕药使用后效果差,有的甚至有反作用,建议蚕农购买正规渠道提供的蚕药。针对我县常见蚕病,多用、用好鲜石灰,能有较好的防治效果。近年来,祥云县饲养的蚕品种大多数为抗NPV的新品种,抗NPV品种有较强的抗病毒病(血液型脓病、中肠型脓病、病毒性软化病)的特性,但对僵病、细菌病抗力较弱,在饲养中要加强防治,多撒防僵粉、2-3龄添食抗菌素2-3次、防止高湿多湿和桑叶发热发酵等防治僵病、细菌病的发生和蔓延。
祥云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
图文提供 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 杨仕宇
图文审核 张敏来
图文总审 胡林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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